二中國人於我國華航班機上行竊遭拘提與起訴

  近日,兩名中國籍男子頻繁搭乘往返我國及他國間國際航班,並於搭機時鎖定二人座位附近頭頂置物櫃中其他乘客的行李再伺機行竊。因乘客於搭機時不便自由移動,且許多乘客的行李常與其他乘客的行李交錯放置,有時更須放置於自身頭頂正上方以外的位置,難以即時留意行李狀態,二人便藉此機會伸出「第三隻手」偷取其他乘客的財物。

 

  今年2月,二人搭乘由香港飛往我國的華航班機商務艙及經濟艙,於飛行過程中分別藉假意起身找尋頭頂置物櫃中行李,一人趁同機乘客A男未注意之際,自A男放置於頭頂置物櫃中的後背包中竊取A男之外幣、新台幣及信用卡,另一人也利用同樣方式,趁機竊取同機乘客B男行李中的外幣及新台幣。二人於過程中,除利用微信app互相把風外,也藉此回報各自偷竊的成果。而二人也於飛機降落後旋即遭航警拘提到案,同時查扣相關贓款,後經桃園地檢署偵結,將二人依在供公眾運輸之航空機內竊盜等罪名起訴。

 

  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原則上以屬地原則為主,例外時亦兼採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屬人主義。換言之,只要是在我國主權效力所及領域內所發生的犯罪,不論犯罪行為人、被害人的國籍是否為我國國人,都可以依我國刑法對犯罪行為人制裁。而縱使是位於我國領土、領海及領空外的我國船艦與飛機,依上開規定,仍屬於我國領土的延伸,故在飛行於空中的我國班機上犯罪,犯罪行為人仍會受到我國刑法的處罰。又,我國刑法對符合一定要件的竊盜行為定有加重事由,若於飛機上行竊,將構成刑法加重竊盜罪。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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