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國會通過墮胎自由權入憲
今年3月4日,法國國會上下兩院以780票贊成、72票反對的壓倒性票數正式通過「自願終止妊娠」(墮胎自由)入憲案,成為全球首個透過憲法位階保障墮胎自由權的國家,並向象徵性地在3月8日婦女節舉辦史上首次公開的國璽封印儀式,將墮胎自由權正式放入法國憲法。
事實上,法國此次將墮胎自由權入憲的行動,宣示性意義大於法律實質意義,法國現行法即賦予女性符合法律要件的墮胎權利,目前暫無須因本次入憲案而修正現行法規。不少學者及公民團體即認為,202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宣示女性墮胎權合憲的「羅訴韋德案」,促使法國的有志人士推動政權把墮胎權寫入憲法。
我國現行刑法原則上禁止女性任意墮胎(人工流產),刑法第288條:「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然而,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仍可實行人工流產,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並且在墮胎的執行程序中,應遵循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by 黃雋捷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