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營造廠一天10建案停工
我國中央銀行自去年開始實施各項金融管制措施,以遏止我國房地產價格不正常飆漲,此舉也讓我國房市終於開始降溫,投資客退場且自住客進入觀望期,房市缺乏資金注入的情況下,賣方開始出現危機,據新聞報導指出,桃園地區資深營造廠「高田營造」本月4日突然發布承攬作業停工通知書,坦言因其關係企業建設公司資金缺口,實質影響高田營造,造成公司營運困難,自5日起承包的10處工地全面暫停,全體人員停工、停止出勤。這樣讓不少購買預售屋的消費者擔心自己成為爛尾樓受災戶一員。
民法第502條規定:
(第1項)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第2項)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503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身為承攬人的營造廠因為自身資金問題造成工程停擺甚至逾完工期限,顯然是可歸責事由。如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是契約必要條件的話(例如:大樓需在某年月日完工,否則定作人無家可歸),定作人甚至可以直接解除承攬契約,但應注意多數不動產的定作人是建商本身而非第一線的消費者,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不能跳過建商向營造廠主張。
by 黃雋捷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