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

近月發生多起高齡駕駛人造成的死傷車禍案件,考量高齡駕駛人因身體老化造成反應時間較長、動作變慢、認知及注意力變差,影響安全駕駛能力,為保障交通安全,關於職業駕駛(例如計程車司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1項但書、第2項和第52-1條第1項規定「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五歲止。」、「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八歲止。」、「逾六十八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及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經檢附通過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職業駕駛執照,或於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七十歲止;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職業駕駛,年滿60歲,需經體格檢查(視力、聽力、活動力等)判定合格,可換發有效期間1年之新照至年滿65歲止;小型車職業駕駛,超過65歲,前1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經體格檢查(視力、聽力、活動力等)判定合格,得換發有效期間1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68歲止;小型車職業駕駛,超過68歲,前1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經體格檢查(視力、聽力、活動力等)判定合格,並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繳交「未患失智症證明」,得換發有效期間1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70歲止。小型車職業駕駛不得超過70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不得超過68歲。

關於一般駕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2條第1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新領或未逾七十五歲駕駛人已領有之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年滿七十五歲止,其後應每滿三年換發一次,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經第六十四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第五十二條之一所定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檢附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或於駕駛執照以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即一般汽機車駕駛,年滿75歲後,每3年須經體格檢查(視力、聽力、活動力等)判定合格,並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繳交「未患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才能換照上路。

但因近月高齡駕駛肇事事故頻傳,交通部已提出下修換照年齡,預計從明年開始,高齡駕駛換照年齡將從75歲下修至70歲。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官助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研究員/

澄理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智晟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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