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盜採與傾倒廢棄物:環境破壞背後的刑事責任」
據新聞報載,高雄市美濃區今年初被發現多處農地、國有地,被不法業者大範圍盜採土石,挖出深達6層樓、面積逾6公頃,相當於1.5座棒球場的坑洞,還遭非法傾倒鋼筋、紅磚等營建廢棄物,被形容為「美濃大峽谷」,引起各界關注。
本案涉及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如下:
土石採取法第36條第1項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由上述法規可知,開挖砂石傾倒廢棄物並非只有簡單的行政罰緩,我國立法者為了保護環境公共利益,避免環境污染,針對任意傾到廢棄物的行為上有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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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黃雋捷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