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遺產戰!父母財產全給外人,美籍子女這樣守住特留分
立法院今(2026)年7月三讀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引起熱議。在跨國交流頻繁的台灣其實還有類似議題,若具台美雙重國籍的父母生前立遺囑將財產全數指定給在台灣的第三人,「純美籍」子女仍能主張特留分保障,但若子女長年對父母不聞不問,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重大精神虐待」而拿不到半毛遺產,所以有空時還是記得打個電話關心爸媽吧。
根據非官方估計,有數十萬人具備台美雙重國籍,當跨國家庭涉及遺產時,首先要確認適用哪一國法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原則上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若父母(被繼承人)具備台美雙重國籍,依國籍衝突原則,在台灣法院審理時仍以中華民國法為其本國法。因此,即使子女(繼承女)僅持有美國護照,只要父母過世時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繼承事宜即適用台灣民法。
接著翻開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41條、第1223條第1款、第1187條,子女身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應繼分」及法定「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保障。即便父母生前立有遺囑,其自由處分遺產的範圍仍受特留分規定之範圍限制。若父母將全數財產指定給台灣的第三人,就是侵害子女的特留分,子女即可按民法第1225條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扣減權一經行使,該侵害部分即失其效力,財產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子女後續得向法院訴請確認特留分存在、命該第三人塗銷遺囑繼承移轉登記,進而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不過子女必須注意,扣減權時效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自知悉特留分受侵害起算 2年內,或自繼承開始起10年內未行使即告消滅,務必把握時效。
不過在特定非常不孝的情況下,子女可能連特留分都沒有,這下可就嚴重了。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繼承人若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即喪失繼承權。司法實務見解指出,「虐待」包含使長輩承受莫大精神痛苦的消極行為。若子女在無正當理由下,長年(如十餘年)不打電話、不傳訊息關心父母,在父母患病住院甚至臨終病危時也未曾探視與關懷,依我國社會倫理即屬「重大精神虐待」,若父母於遺囑或向親友明確表示「剝奪不孝子女的繼承權」,該子女將徹底喪失繼承資格,無從再向法院主張任何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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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實習律師 饒偉生